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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复制与文物仿制有什么区别?
人们总说文物复制、仿制,那么,关于文物的复制、仿制,法律有没有规定呢?经记者采访,目前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中,对文物的复制是有定义的,但对文物的仿制并没有定义。
2011年,**文物局发布的《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》第3条规定,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、形制、质地、纹饰、文字、图案等历史信息,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,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。
从实践中看,文物复制、仿制之所以存在较大争议,部分原因是人们普遍混淆了复制、仿制、高仿和赝品的概念。
文保研究专家认为,文物的复制就是依照原比例、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制造出来的替代品,复制品*大的特色就是保持文物的本质形态与工艺,也就是完全拷贝的文物。因为复制品与原作相近,也是具有重要收藏价值的艺术品。
文保研究专家说,复制与原作难以区分,所以《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》规定,复制文物后的复制品应该有明确的标识,表明复制年代和“复制”字样,以说明此品属于复制品。
“复制品的数量一般是5件以内,大量流通的就不能再算是复制品了。”文保研究专家说,与复制品不同,文物仿制品一般是指模仿制作,也就是对历史文物体量、形制、质地、纹饰、文字、图案等历史信息的模仿,不要求仿制与原作完全一致,仿制文物的大小、尺寸、材料和制作工艺等方面可以与原文物有所不同,否则就成了文物复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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